【問題】
物業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由于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未列舉物業管理費相關的服務項目,故物業管理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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