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從事高風險行業的才有必要參加工傷保險,普通行業危險性小,可以不參加?
A: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Q: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個人每個月也要按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A: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Q:每個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同?
A: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目前行業差別費率方面,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工傷風險類別分為八類,一至八類的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Q:參保人發生工傷后隨時向人社部門申報工傷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A: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Q:參保人發生了工傷只要向單位報銷醫療費就可以了?
A: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可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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