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很多人為了多拿工資,主動向企業提出放棄繳納社保,企業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就同意了。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
答案是:不可以
關于社保繳納的幾點說明
一、員工擬定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
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二、可以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嗎?
不可以。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三、“被自愿了”該怎么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后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四、可以勸員工放棄社保增加工資嗎?
不可以。
對于員工來說,社保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于企業而言,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
相關法律提醒: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如何避免給工作未滿月的員工補繳社保的情況出現?
還需要提到的是,給工作未滿月員工補繳社保的做法,會讓公司承擔更多的社保費用,所以建議我們的小伙伴遇到類似情況最好注意以下幾點:
1.入職時間提早規劃,避開“尷尬盲區”;
2. 把離職減員追繳風險提前預防,尤其是當月繳納下月社保費用的地區,做工資扣繳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
3. 全國性公司,社保規則復雜的地方,建議多查詢當地政策或者咨詢專業機構;
4. 在合法界限內,把握“合理”的度,類似于“21日離職而當月未繳”這種明顯不太合理的做法,應當慎重,在外部合法邊界內制定合理的內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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