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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如何進行加計扣除?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因此,企業在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還是按照實際發生數進行扣除,在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可以按照實際發放的殘疾員工的200%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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