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應什么時候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答】
1.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不辦理匯算清繳。
2. 分類所得:納稅入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3. 經營所得: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特殊情形:
(1)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2)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3)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4)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5)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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