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71-175)★
1.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①公民(自然人)
②法人(成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非法人組織
3.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以及限制民事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商業銀行和客戶。
4.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②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③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④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的類別: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代理的終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實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考點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75-177)
1.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來理解;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2.無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團或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目的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撤銷合同: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5.合同的履行: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可以中止履行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違約的承擔形式:①違約金責任;②賠償損失;③強制履行;④定金責任;⑤采取補救措施。
考點7.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77-183)★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銀行承擔責任,銀行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商業銀行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法人資格;總行對其各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分支機構要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總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安全性【第一要旨】、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
3.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
①負債業務:包括吸收公眾存款(最主要)、發放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
②資產業務:發放貸款(最主要)、票據貼現與承兌、買賣外匯等。
③中間業務:辦理結算、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保險、個人理財業務等。
4.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規定的除外。
考點7.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83-185)
銀行業監管措施
①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②現場檢查;
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談話制度;
④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披露信息(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等);
⑤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⑥對有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重組;
⑦對有嚴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⑧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賬戶。
考點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85-193)★
1.證券機構主要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有關的資料不得少于20 年】
2.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①證券交易以現貨方式進行交易,不得融資或融券
②內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③內幕信息知情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發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等
3.禁止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資金
④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⑤誘使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
⑥提供、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4.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考點7.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193-207)
1.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基金托管人職責:
④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⑦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收益權、運營風險承擔者)
4.基金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①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②基金募集情況;
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④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⑥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⑩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考點7.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7-213)
1.合同的訂立: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③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④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合同義務的履行;程序上包括索賠、理賠、代為求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①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最基本的義務】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出險通知、預防危險、索賠舉證的義務
③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危險增加通知、施救的義務 來源:233網校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三十日內做出核定。
保險人核定后,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對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的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為五年。
3.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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