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ngyu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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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歷次改革,胡穎廉認為都各有值得肯定之處和些許遺憾:
1956年改革實現了從供給制到貨幣制的跨越。然而該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直到1985年“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才解決上述問題。
1985年改革剝離了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部分。但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獎金原則上是給績效較好的員工,實際執行中則是人人有份;過度強調職務對工資的決定作用,造成了高職位不當擴張的弊端。
1993年改革讓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鉤,同時明確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但是,雖然這次改革制定了用于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的地區津貼制度,卻恰逢我國地方政府預算外資金急劇擴張,導致地區間和部門間的巨大工資差成為1993年工資改革的硬傷,也成為 2006年改革啟動的主因。
2006年改革在大幅提薪的同時,統一了公務員工資級別。但是在政策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工資統發和激勵機制等問題。胡穎廉舉例,如工資統發中有相互依賴關系的部門太多,沒有一個主體有最高的權威。還有,對一線執行人員設立相應的激勵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但這又違反了2006年改革的要求。
胡穎廉對公務員工資改革總結脈絡稱:“理論和經驗均表明,有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必須兼顧效率與公平兩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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