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短期有期徒刑(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緩刑執行、假釋執行、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執行
2,刑事強制權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拘留、提請逮捕和執行逮捕(不包括決定逮捕)
3,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4,打擊與保護二者是緊密聯系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的
5,秘密工作和公開工作是相輔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開工作進行掩護,秘密工作寓于公開工作中。
6,公安業務工作所遵循的共同指導原則: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即: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反映了我國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優勢,主導方面在公安機關。黨委領導下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這種結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的。
7,公安政策的作用:指導、規范、調整作用。
8,五項基本公安政策
嚴肅與謹慎相結合:是我黨根據歷史經驗提出來的,是指導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一項重要政策。嚴肅要以謹慎為保證、謹慎要服從嚴肅的要求。嚴肅與謹慎相結合政策總精神是不枉不縱,具體應堅持“穩、準、狠”。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一項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刑事政策。應注意:在懲辦的前提下講寬大、要爭取多數從寬、當寬則寬當嚴則嚴、要善于從宏觀上運用政策的威力。
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依法從重依照《刑法》在量刑幅度以內從重處罰。依法從快依照《刑事訴訟法》在審理案件時限內迅速審結案件。
重證據嚴禁逼供信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是指導治安管理處罰的一項基本政策。處罰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維護治安秩序。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以教為主,寓教與罰、教育多數,處罰少數、當罰則罰,罰如其分。
9,公安政策實際上是一種公安對策,他與公安法制、公安專業政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等,構成完整的公安對策體系。政策是法律的靈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據
10,公安工作具有打擊與保護的雙重特點,這是由公安工作的對象所決定的。工作對象的隱蔽性與公開性,決定了公安工作的隱蔽性與公開性。
1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偵查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和部分刑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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