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處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
2,治安管理從重處罰的情形:有較嚴重后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的、對報案人舉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在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3,違反治安管理追究的實效: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勞動教養:1年至3年從作出勞動教養之日其計算,延長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法制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核完畢。
5,不執行勞動教養的情形:
精神病人、呆傻人員
盲、聾、啞,嚴重患病者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的嬰兒以及年滿60周歲又有疾病等尚失勞動能力者。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犯罪的臺灣居民和在內地犯罪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居民。
6,收容教育:實施賣淫嫖娼行為尚不夠勞動教養的。期限6個月至2年,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年。
7,強制戒毒:期限3個月至6個月,延長最長不超過1年。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工作內容:治療、管理、保護、組織勞動、教育。
8,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范圍: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處罰、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公安行政強制執行。
9,公安執法監督的基本特征:監督主體的廣泛性、監督形式的多樣性、監督過程的程序性。
10,公安執法監督的分類
按監督主體分類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等
按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隸屬關系分類
外部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等
內部監督:督察監督、法制部門監督以及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制度等
(三) 按監督時間分類
事前監督:具有預防作用
事中監督:具有控制作用
事后監督:具有救濟作用
按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類
直接監督: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間接監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公民的監督)
11,公安執法監督的核心: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12,督察監督的主要方式:進行明察暗訪、專項督察和集中督察、受理核查檢舉報告、組織開展警務評議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復議的情形:不服從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從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或者參與其他民事活動的糾紛。
14,公安賠償的種類:公安行政賠償和公安刑事賠償。國家賠償的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
15,公安賠償構成的要件:主體要件、行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關系要件。
16,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具有政府行政監督的性質,是政府監督的重要形式。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監督的內容是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17,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點是:四統一(統一錄考制度、統一訓練標準、統一紀律要求、統一外觀標識)五規范(規范機構設置、規范職務序列、規范編制管理、規范執法執勤、規范行為舉止:著裝、儀容、舉止、行為、禮節)
18,公安機構設置正規化堅持的原則:精簡、統一、效能。
19,加強訓練做到三個必訓:民警上崗和首任必訓、職務和警銜晉升必訓、基層一線民警每年 實戰必訓。
20,人民警察的素質包括:政治、業務、法律、文化、心理、身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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