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征:(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靠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義務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作用
(1)有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義務的宏觀調控;
(2)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公共利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確認的概念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1)確認;(2)認可;(3)證明;(4)登記;(5)批準;(6)鑒證;(7)行政鑒定。
五、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關系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1)兩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確認在前,許可在后。(2)兩者有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①對象不同。許可一般是使相對方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而確認則是確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后可以進行某種對一般人禁止的行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沒有前溯性;而確認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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