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點擊查看: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安基礎知識匯總
1,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監督主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監督對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察和督促(監督內容)。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務: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部事務,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工作運轉程序和公安民警對外發生的聯系活動。
3,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約束。
4,人民警察的紀律:是指根據人民警察職業特點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的義務性行為規范總稱。
5,社會監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團體和公民個人等,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國家機關監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法律制度。
7,勞動教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經處罰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8,收容教養:是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滿14周歲的)集中進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依法強制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10,公安政策:是黨和國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體現,是黨和國家為實現公安工作任務而規定的指導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則。是由黨和國家制定的。
1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和政府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戰略方針,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三者有機結合的新形勢,是黨委領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群眾路線在新形勢下的新發展。
12,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規-----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規所確認為系的社會秩序。
13,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指令。又叫警察命令。
14,緊急排險: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15,緊急狀態處置: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6,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管轄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承擔的內容。
17,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8,警察: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的國家行政力量。
19,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等治安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所采取的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權利。
20,治安監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履行治安責任、預防治安問題的發生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21,人民警察的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應具備的政治思想、業務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體狀況諸多方面的總和。
22,人民警察的業務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完成各項任務的實際本領,是公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綜合體現。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