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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執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機關,其基本職能之一就是行政執法。
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與其他國家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相比,有自己獨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強制性
公安機關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對人身、財產的強制權。由于其行政執法活動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因而表現出不同于一般行政執法活動的強制性。
(二)公安行政執法手段的多樣性
公安行政執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機關所不能采取的執法手段,并且這些行政手段靈活多樣。如治安行政處罰中的拘留,強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執法手段。
(三)公安行政執法范圍的廣泛性
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響到每個公民、每個家庭、每個組織,覆蓋整個社會。概括起來,公安行政執法的范圍包括: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外部事務的管理活動。具體內容有:治安管理、戶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計算機安全監察等。
2.公安行政處罰。公安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我國現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公安行政處罰具體包括:警告,罰款,沒收,暫扣、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其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主要包括: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約束等。
(2)限制財產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
4.公安行政強制執行。公安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相對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已發生效力的執行性行政決定時,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主要包括:強制拘留,強制傳喚,遣送出境;強制劃撥,強制扣除;強制拆除;代履行,強制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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