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常識 派出所的職責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
(一)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三)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五)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工作;
(六)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七)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八)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九)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執法常識 派出所設置原則
1.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轄區面積、人口數量、治安狀況和工作需要,原則上與鄉、鎮、街道行政區劃相對應設立公安派出所。對于地域面積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鄉,公安機關警力緊張的,可暫不設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駐民警為轄區群眾辦理相關事務。
2.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或者變更,由縣(市、區、旗)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
3.公安派出所的稱謂,設區的市統一稱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縣(市、旗)統一稱為“XX縣(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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