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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常識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實施主體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公安機關組織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經過現場勘驗、檢查專業培訓考試,取得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
執法常識 如何保護犯罪現場
1.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2.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除搶救傷員、緊急排險等情況外,不得進入現場,不得觸動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處理緊急情況時,應當盡可能避免破壞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對現場保護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對現場原始情況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3.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對現場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壞的,應當對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4.保護現場的時間,從發現刑事案件現場開始,至現場勘驗、檢查結束。需要繼續勘驗、檢查或者需要保留現場的,應當對整個現場或者部分現場繼續予以保護。
5.負責現場保護的人民警察應當將現場保護情況及時報告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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