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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常識 人民警察應當佩帶槍支的情形
人民警察在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佩帶槍支:
(一)處置、偵查暴力犯罪行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執行武裝巡邏任務;
(四)在公安檢查站、卡點執行武裝警戒、處突任務;
(五)在車站、機場、碼頭、口岸等重點部位、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
(六)在重點地區執行入戶調查、核查情況等反恐防暴任務;
(七)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法常識 人民警察經特別批準后方可佩帶槍支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經特別批準后方可佩帶槍支:
(一)進入北京市區的,應當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執行警衛任務需要乘坐民航飛機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佩帶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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