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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常識 持槍戒備和鳴槍警告的情形
1.人民警察判斷可能發生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持槍戒備,采取相應的戒備狀態,并將槍口指向安全方向。
2.人民警察在現場處置犯罪行為人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可以視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鳴槍警告。來不及口頭警告的,可以直接鳴槍警告。
執法常識 出槍警示的情形
人民警察發現犯罪行為人準備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進行出槍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將槍口指向犯罪行為人。同時,命令犯罪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并口頭警告其拒不服從命令的后果。出槍警示時,應當子彈上膛,打開保險,摳壓槍支扳機的手指置于扳機護圈外,與犯罪行為人保持一定距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槍支走火或者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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