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常識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程序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1)判明現場情況;
(2)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
(3)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4)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
(5)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后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并持槍戒備;
(7)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保持持槍戒備;
(8)確認危險消除后,應當關閉槍支保險,收回槍支。
執法常識 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1)處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法活動時;
(2)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3)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犯罪行為人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具有(1)(2)情形之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場人員生命安全行為或者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符合使用武器條件,但是現場沒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強制手段制服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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