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常識 行政復議案件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公安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認為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8)認為公安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9)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下列情形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1)對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3)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責任認定不服的;
(4)對公安信訪部門按照信訪程序作出的答復不服的;
(5)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6)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處理決定不服的;
(7)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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