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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常識 公安機關組織機構設置
公安機關機構設置是由中央公安機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和專業公安機關組成。
1.中央公安機關。國務院設公安部,是我國最高公安機關,領導和管理全國公安工作。
2.地方各級公安機關。
(1)省級公安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公安廳內設總隊、處、科;市(地、州、盟),設公安局(處)。
(2)市、地區級公安機關。市(地、州、盟)一級設公安局(處)。公安局內設處(支隊)、科(大隊),同時派出若干分局。
(3)縣(市、區、旗)級公安機關。縣(旗)一級設公安局。公安局內設科(股、大隊),同時派出若干派出所。
(4)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包括公交、水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區劃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
3.專業公安機關。主要從事具有一定專業內容和范圍內的公安警務活動。在我國專業公安機關有民航、鐵路、交通和林業等專業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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