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二、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于作出決定后的24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交通警察應當于作出決定后的2日內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后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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