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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常識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 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于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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