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制度
行政監察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主管機關,其主要任務和職能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人民警察作為國家公務員,都必須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具有政府行政監督的性質,是政府監督的重要形式。
《行政監察法》明確規定了行政監察活動的基本原則和監察機構的設置、職權、監察程序等。根據規定,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監督的主要職責:(1)檢查公安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行政監察機關在行政監察中具有以下職權: (1)檢查權,即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以及職務活動中的行為實施檢查的權力。
(2)調查權,即對監察對象就特定事項或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力。
(3)監察建議權,即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就監察事項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力。
(4)處分權,即依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監察對象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監察機關監督警務活動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1)經常性的一般檢查。即通過對監察對象執法情況、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促使監察對象嚴格執法,改進工作。 (2)專項檢查。即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或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時期內針對監察對象存在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檢查,以糾正監察對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改進意見,以避免和消除類似問題的發生。 (3)立案調查。即監察機關對在一般檢查、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單位或個人檢舉控告的,以及本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違法違紀案件,經過立案程序開展的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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