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監督的概念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督。公安執法監督有以下基本特征:
(—)監督對象的特定性
公安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公安執法監督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的監督,監督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活動中是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是否嚴格遵守和執行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執法監督的主體十分廣泛,既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又有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既有來自社會的監督,又有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這些來自不同方面的監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執法監督體系。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公安執法監督,是通過多種途徑以多種形式進行的。監督主體的性質、地位不同,監督的形式、程序也各異。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監督形式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監察程序監督;督察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察程序監督;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監督形式進行監督。
(四)監督過程的程序性
公安執法監督是國家的一種法律制度。其行使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因此,無論何種主體、由于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監督主體的性質、地位不同,以及監督內容的不同,法定的監督程序也各異。合法的程序,是使監督活動順利進行,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和實現監督目的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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