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勞動教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經處罰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1957年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1982年;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勞動教養的主要法律依據。
1.勞動教養的對象。根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未滿16周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1)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結伙殺人、搶劫、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伙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騙,偽造、倒賣發票,倒賣車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以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后5年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3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制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煸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惡習較深、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7)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8)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賣淫、嫖娼的;
(9)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10)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
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對未成年人決定勞動教養,應當從嚴控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觸犯、在校學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管教能力的,不得決定勞動教養,但是應當依法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齡、身份,以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的實際情況確定。
對精神病人、呆傻人員不得決定勞動教養。對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年滿60周歲又有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者,一般不決定勞動教養;確有必要勞動教養的,可以同時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為抗拒審查、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上述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違法犯罪的如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2.勞動教養的期限。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3條、第58條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應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1至3年。勞動教養時間,從通知收容之日起計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羈押的,1日折抵1日。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進行違法活動,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延長勞動教養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1年。
3.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及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程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和地級市、州、盟公安局(處)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批勞動教養案件,并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是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承擔。
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調查完畢后,應當制作《勞動教養呈批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法制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核完畢,認為違法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報送地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調查完畢后,也應按相同的程序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提請本級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審義決定;對符合聆詢條件的,應提出處理意見,提請本級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審義決定。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請審議的勞動教養案件之日起的2日內,以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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