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強制措施—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臨時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緊急情況下,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其中,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被拘留的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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