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對公安工作基本領導的途徑
1.政治領導
政治領導,是指黨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上的領導。其實現途徑是黨經常以黨的比較高綱領、近期奮斗目標教育和武裝人民警察,使他們既有遠大的理想,又有求實的精神,并采取多種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覺悟,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組織和督促人民警察認真學習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確保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自覺地與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公安工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牢牢把握維護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社會穩定的總要求,不斷增強大局意識、政治意識、憂患意識、群眾意識和法治意識,堅持與時俱進,堅持執法為民,大力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和公安隊伍的戰斗力,切實擔負起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
2.思想領導
思想領導,是實現政治領導的思想保證。其實現途徑是黨委經常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促使人民警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掌握馬克思主義方法論,提高思想水平,自覺想大事、顧大局;培養艱苦奮斗、克己奉公、忠誠老實、謙虛謹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養成機智勇敢、實事求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思想作風。
3.組織領導
組織領導,是指通過黨的組織系統工作發揮黨的領導、監督、保證作用。組織領導是實現黨對公安機關領導的組織保證。其實現途徑是健全公安機關各級黨組織,嚴密組織制度,加強領導管理。抓好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和公安隊伍建設,抓好黨內組織生活,貫徹民主集中制,保證黨員民主權利,正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考評的基礎上,向上級政府推薦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對干部的任免,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4.決策領導
地方黨委對公安工作事關重大的問題有權作出決策。具體內容包括:
(1)進行宏觀公安決策。公安機關要及時向黨委匯報重要的敵情、社情和治安情況。黨委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宏觀性的決策意見,責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機關貫徹執行。
(2)對重大問題作出必要指示。公安機關作出的戰略性部署,處理政策、法律性問題,采取有社會影響的行動,均須向黨委請示報告,請黨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3)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和動員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種社會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協調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關系,幫助和督促公安機關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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