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
1、什么是保外就醫?
罪犯在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醫療無效或年老體弱,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經監獄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亦稱監外就醫。
2、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么?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準予保外就醫: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3、哪些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 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
(2) 自傷自殘的。
4、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區(分監區)根據監獄醫院的診斷意見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查,并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罪犯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鑒定;
(2) 刑罰執行部門根據病殘鑒定結論,提出是否保外就醫的意見,提交監獄刑罰執行委員會審查研究;
(3) 經研究同意辦理保外就醫的,要確定取保人,并辦理取保手續;
(4) 監獄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市監獄管理局審查后,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保外就醫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保外就醫不當的,應書面通知批準機關進行重新核查;
(5) 保外就醫的罪犯由取保人帶回,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5、被保外就醫的罪犯由哪些部門管理和考察?
罪犯保外就醫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保外就醫的罪犯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由罪犯戶籍所在地社區矯正組織對其進行管理和考察。
6、保外就醫情形消失如何處理?
罪犯保外就醫情形消失,即經有關醫院治療并證明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轉,就算保外就醫情形消失。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時刑期未滿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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