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6條對人民警察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列舉了14項職責。但是考慮到,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還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所以又加了一個概括性條款,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兩種,其中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或者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還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應當履行職責。這一規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時,即使在非工作時間,也必須履行職責,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時間而逃避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也確認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對緊急情形履行職責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救護、扶助、調解等公益方面的責任義務。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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