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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處罰程序
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指明其違法事實。
2.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拉客招嫖和賭博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7.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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