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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權力的特點
公安機關權力的特點:
法定性、強制性、特許性、單向性
1.法定性。公安機關的各項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反映國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機關權力是一種執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范圍和濫用職權。行使公安機關權力的行為還要受到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制約和監督。
2.強制性。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強制性,而公安機關權力則具有特殊強制性。所謂特殊強制性,是指公安機關權力以暴力為后盾,能夠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而公安機關權力的實施對象只能服從。
3.特許性。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4.單向性。公安機關權力的行使,是國家意志單向性表示,不以相對人同意與否為先決條件。
以上特點表明,公安機關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國家權力。了解和掌握這些基本特點,有助于認識公安機關權力的重要作用和規律性,并在公安實踐活動中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更好地體現公安機關的性質和職能,為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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