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職責的內容及其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必須依法履行下列十四項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機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以上14項職責是是針對人民警察整體而言的。至于人民警察個人,由于警種不同和具體分工的崗位不同,他們的具體職責也各不相同。
第20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在新世紀新階段的公安機關擔負著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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