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2013版教材新增)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
二、依靠群眾的原則(群眾路線這一根本路線的體現)
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安政策:嚴肅與謹慎相結合、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打擊與防范相結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而不能憑主觀想象、臆斷和推測來定案;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處理案件,不能另立標準,背離法律。
四、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都應給予平等的重視和保護。
五、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公、檢、法三機關應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在刑事訴訟中應互相制約,防止和糾正可能出現的錯誤和偏差。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