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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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場合
對于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1、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
2、當場盤問、檢查;
3、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4、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6、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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