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賠償的含義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二、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政職權行為非法侵權。第二,存在確定的損害事實。第三,損害事實與行政職權非法侵權之間有密切的因果關系。第四,行政職權非法侵權行為及其造成損害事實不在法定豁免之內。
三、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侵犯下列人身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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