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ngguo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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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其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體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
(2)其實質在于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的財產所有權;
(3)其實施必須以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二、征收的內容與分類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行政征收的內容主要有:(1)稅收征收;(2)建設資金征收;(3)資源費征收;(4)排污費征收;(5)管理費征收;(6)滯納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發生的根據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征收。資源費、建設資金征收可以歸人此類。(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稅收、管理費的征收均可歸入此類。(3)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費、滯納金的征收可歸入此類。
三、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行政征購的區別
(1)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為:
①征用的范圍包括相對人的財產和提供的勞務;而征收只限于相對人的財產。
②征用是對財產暫時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對人對財產的使用權發生轉移;而征收是對財產的永久占有,是將相對人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國家。
(2)行政征收與行政征購的區別:征購屬于行政合同行為,是雙方行政行為;而征收是典型的單方行政行為,無需同相對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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