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一、發文辦理的主要程序
1.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2.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3.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4.核發: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二、辦畢公文的整理歸檔
1.清退
經過清理將有關辦畢的收文按期返歸原發文機關或其指定的有關單位。公文清退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證重要公文或機密公文的安全。
2.銷毀
以各種方式和手段對失去留存價值或留存可能性的辦公文所作的毀滅性處理。其意義在于保守公文中的秘密,避免無用公文的干擾,減少公文管理中無效的工作量。銷毀秘密公文,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人批準后,由2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3.暫存
公文的暫存,是指對既不應立卷歸檔或清退,又暫不宜銷毀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時期以備查用。暫存公文的范圍:(1)頻繁查閱的已整理歸檔公文的重份文本與復印本;(2)具有參考價值的公文、簡報等;(3)一時難以準確判定是否留存或銷毀的公文;(4)反映一般情況的公文、報表等。
4.立卷
將辦理完畢且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公文編立成為案卷。
5.歸檔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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