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民法的含義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1、實質意義的民法: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狹義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指以一定體例編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國民商合一,是廣義民法,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二、民法的歷史沿革:
分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羅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繼受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陸法和英美法兩大法系。大陸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稱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又稱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
3、資本主義現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1922年列寧親自主持制定的《蘇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我國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開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該法典隨著1949年中國成立在大陸已經廢除,僅在臺灣有效。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是我國民事立法進入的一個新階段。
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
是調整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
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調整財產關系主要有以下特點:
1、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
3、受價值規律支配。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有以下特點:
1、主體的地位平等。
2、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3、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第三節:民法的性質和任務
一、民法的性質:(預測題目:論民法的性質或者為什么說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法?)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2、民法為文明法。
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4、民法為實體法。
5、民法為私法。
二、民法的任務
1、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2、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四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是其效力貫穿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規則,是民法立法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民法規范、適用民法規范以及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具有評價功能和補充功能)
一、平等原則(首要原則)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體平等地依法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二、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
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三、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
2、在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均衡。
3、當事人合理的承擔民事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五、公序良俗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1、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2、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
第五節:民法的淵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的來源或者表現形式。我國民法淵源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民法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法律(憲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范)
2、法規
3、規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5、國家政策和習慣
二、民法的效力:
又稱民法的適用范圍,指在何時、何地、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
1、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廢舊法。
2、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我國民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有三點要注意:
(1)全國性的規范文件適用于全國,但僅為某一地區制定的,則該規定僅適合于該地區。
(2)地方性的規范性文件,僅適用于該地區,而不能適用于其他地區。
(3)我國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法律僅適合用于該地區,我國民法不適用于這些地區。
3、民法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同時采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第六節:民法的適用與解釋
一、民法的適用:民法的適用指對民事法律規范的運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2、強行法優于任意法。
3、例外規定排除一般規定。
4、具體規定優先于一般性條款。
二、民法的解釋: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兩種
1、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指依據法律條文文句的字義或文義所進行的解釋。
2、論理解釋: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闡明法律規范的真意。論理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
(1)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是指僅依法律文句的文義解釋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時,而擴張該條文文句的含義作出解釋。
(2)限縮解釋。又稱縮小解釋、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文句含義過于廣泛時,對其含義應予以縮小的解釋。
(3)反面解釋。又稱反對解釋,是指法律條文所規定的事項,就其反面的意思進行解釋。
(4)類推解釋。是指對法律無直接規定的事項,選擇法律關于類似事項的規定進行解釋,以類推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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