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刑法》一直都是公共基礎知識法律部分的重頭戲,其中,犯罪中止這個考點不止一年出現在試卷中,可見其重要程度。
例:甲因私仇蓄意殺害乙。某天,在乙回家途中甲瞄準其準備開槍射擊。這時,甲怕罪行暴露受到懲罰,于是放棄開槍射擊。甲的行為屬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違法行為
D.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例中,行為人在可以進行犯罪行為時,自動放棄犯罪,可視為對整個犯罪行為的放棄。故甲在可以開槍的情況下,因害怕罪行暴露而放棄,應成立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即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犯罪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已經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一)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1)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實行終了階段。
(2)犯罪既遂以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觀條件:中止的自動性。
“自動”應理解為: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
3.客觀條件:必須具有中止行為。
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的意圖之外,客觀上必須有中止行為。同時,中止必須具有徹底性。即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徹底打消了把犯罪繼續進行下去的念頭。
4.中止的成立還必須具有有效性。
(二)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在學習犯罪中止時中公教育提請大家注意:第一,區別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達目的而不欲”是中止;第二,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只要求沒有發生作為犯罪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第三,犯罪中止主觀具有自動性,只要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但是并不論主觀上放棄犯罪的原因是否正確。例如,張某欲實施殺人,在即將著手時突然覺得殺人沒意思,不刺激,之后放棄。雖然張某主管放棄殺人的原因是不正確的,但是只要行為人在既遂之前,由于意志以內的原因放棄犯罪就認為其成立犯罪中止。
公務員行測題庫【手機題庫下載】丨搜索公眾微信號"考試吧公務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