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ngguo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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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以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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