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一)職權性行政主體
職權性行政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相應行政職權并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它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二)授權性行政主體
我國行政法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政府組織。
被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不是行政主體。
【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構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權力和法律為基礎,對社會公共事務和政府自身內部事務所進行的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公共行政的主體
公共行政的主體是公共行政組織。所謂公共行政主體,是指執掌公共行政權力、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主要分為:(1)職權性公共行政主體。一般為政府部門,有著結構嚴密、分級有序、分工協調的組織體系,管理著十分廣泛的社會事務;(2)授權性的公共行政主體。授權性行政組織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具有公共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主體。
(二)公共行政的客體
公共行政的客體是社會公共事務和政府自身內部事務。
(三)公共行政的基礎
公共行政是以公共權力和法律為基礎的。
(四)公共行政的目的
滿足公共需要,促進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公平。所謂的公共利益是為社會成員共享的資源與條件。公共利益的實現主要表現為提供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
(五)公共行政的功能
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排他性是指一部分人對于某一產品的消費能阻止其他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競爭性是指一部分人對于某一產品的消費能減少其他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公共產品的涵義非常廣泛,既可指有形的物品,如: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公共道路交通,也可指無形的產品和服務,如:社會治安、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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