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幾年的選調生考試中筆試中,婚姻和繼承的考點越來越多,而且考法也越來越靈活。婚姻和繼承的知識點相對于其他法而言比較簡單,但是近幾年出考題的方式越來越靈活,考點也越來越細化,因此大部分考生在做題的過程中經常會出錯,所以今天就由考試吧給大家講解關于繼承方面的知識的分析和講解。
繼承包括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知識點一】法定繼承的常考點是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繼承法》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考題設置的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這一考點,需要大家看清楚有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
法定繼承的效力: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例一】王某夫婦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遭遇車禍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兒丙。乙和丙一起單獨生活,沒有贍養王某夫婦。2013年王某去世,有權繼承王某遺產的是( )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解析:這道題涉及一個知識點代為繼承: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本應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由已死亡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甲先于王某夫婦死亡,所以由甲的女兒代為繼承王某的財產,女兒享有繼承權,甲的妻子作為喪偶兒媳并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所以沒有繼承權,所以有權繼承的是女兒丙和王某的妻子。
【知識點二】遺囑繼承最常考的繼承的形式,包括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考點:1.五種遺囑方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當事人做出的最后一份遺囑為準。2.其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要求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3.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所立,如果危及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例二】一年半之前,孫某病危時曾當著2個兒子和4位醫護人員的面說我死后家里的一切都留給大兒子,后因搶救治療,孫某病愈出院。一年半后,孫某的舊病復發死亡。孫某的大兒子把孫某的財產全部占為己有吧,理由是父親之前留下的遺囑。孫某的口頭遺囑( )
A有效 B無效
C由大兒子告知親屬后有效 D經醫護人員見證后有效
【答案】A。解析: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所立,如果危及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孫某病危時所立的口頭遺囑是有效的,但是半年后病愈出院,應當改變形式而沒有改,所以孫某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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