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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事項的公告
凡是用來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軍事行動等等。
2.法定事項的公告
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節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比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
《國務院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錄用國家公務員要“發布招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布的公告種類繁多,有通知權利人登記公告,送達公告,開庭公告,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公告,財產認領公告,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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