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當行為,正當行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而實際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一般正當防衛構成條件:
(1)防衛起因: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與違法。
(2)防衛時間:防衛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得事前防衛或者事后防衛。
(3)防衛意圖:具有防衛的意識。某些行為,從形式上看似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
(4)防衛對象: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防衛。
(5)防衛限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失。
二、易錯考點解析
(一)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
【案例】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后,甲看見乙扛著鋤頭朝他家走來,誤認為乙是想報復自己,便繞到乙的背后,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結果發現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只不過需要帶著鋤頭去田地,剛好路過此處,那么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呢? 此處甲的行為就屬于假想防衛,因為并不存在一個現實的不法侵害。
(二)不允許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舉例】某甲得知自己的仇人在酒席上說過“一定要殺死某甲”的話后,當晚就潛入仇人房內,乘他醉酒睡熟之機,用刀把他砍至重傷。對此行為即屬于事前防衛,應按故意犯罪論處
(三)防衛挑撥不屬于正當防衛。
防衛挑撥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行加害的行為。
在考試中,考生重點需要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并且能夠判斷出來;此處一般是以案例考察,需要準確判斷。一旦認定其行為為正當防衛,則不負刑事責任。
【例題】(單選)田某持刀欲對范某實施搶劫,范某把攜帶的財物扔在地上,田某撿東西時,范某乘機搶刀將其砍死,范某屬于:
A. 正當防衛
B.防衛過當
C.故意殺人
D.緊急避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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