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權
生命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將生命權視做一項獨立的權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權利的基礎。
一個人生命的終止也就同時意味著自然人自身的消亡,其他任何權利都不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生命的存在與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民法以充分保護生命權為其重要目的。
2.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權利。與生命權不同,身體權主要以保護人的肢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為目標。同時公民的身體權又與其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身體權是公民享有生命權與健康權的物質保證,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將不可避免地侵害公民的健康權乃至其生命權。
3.健康權
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體整體的功能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進行正常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應享受的基本利益。無論對公民器質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構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同時由于健康與公民生命、身體的密切關系,侵害公民身體,剝奪公民生命的同時也構成對公民健康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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