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分析歷年江西省省直和各地市事業單位招考公告,可初步得出結論,江西事業單位招考筆試部分考查內容基本趨于穩定。綜合基礎知識部分主要考查:政治理論、法律基礎知識、經濟管理、公文寫作、人文科技常識、省情、生活常識等內容。另外主觀題部分也基本定型為一個小型的申論考試。
現在老師就綜合基礎知識中法律部分備考時需要注意的事項為大家解讀一下。對于法律部分,除了要求考生熟練掌握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關的基本內容外,還需注意最新的法律修正案,對新修訂法律法規的考查,成為目前命題人對法律部分考查的一個熱點。應引起大家足夠重視。如: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1.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
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刑事訴訟法的第2條,更加關注對人權的保障。
2.從“有罪推定”到“疑罪從無”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3.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4.修改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④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⑤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5.拘留通知家屬的規定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6.非法證據的排除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新修訂的法律更加注重人性化,更加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日趨完善,也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始終是把充分保證人民權益作為我國法制建設的根本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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