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中的合同是民法的一大內容,也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考試出題人必然也不會忘記合同這一大塊考點。而對于合同我們首先要區別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
合同是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締約過程而達成意思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取得現行法的認可的效力。
這兩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合同的生效肯定是與合同的成立為前提的,為成立也就談不上生效問題。但是,一個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何時生效,則是一個復雜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下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關系類型。
一、絕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
例如:甲乙于6月3日簽訂一房屋買賣合同,甲將位于A城B區的一棟房屋賣給乙,兩人于6月15日辦妥產權變更手續。問:甲、乙合同何時生效?這個案例中雖然所有權的轉移是在房屋登記手續辦理以后才發生轉移,但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在6月3日就生效了。
二、成立時并不當即生效,過一段時間后才生效的合同
主要有兩類:
(一)以登記、批準為生效要件的合同。
例如中外合作經營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合同等等。這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并依此為生效條件。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馬上生效,而是辦理登記以后。
(二)合同附生效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例如:甲乙6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若明年甲出國定居的話,乙可以搬進來住,那么這個合同簽訂以后就已經成立,但并未生效,因為所附條件并未成就。
(三)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例如上面的合同條件為,甲乙約定明年的五一時候乙可以搬進房屋居住,那么也是要等到五一的時候合同才生效。
三、合同雖然成立,最終不能生效的。
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四類:
1.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
2.可以撤銷的合同撤銷以后自始無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認或者被撤銷的
4.其他不能生效的合同。
大家心里要記住一個理念: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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