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國家賠償制度
一、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一)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有關國家賠償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特別法中關于國家賠償的各種法律規范。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專門規定國家賠償內容的法典。
(二)國家賠償法的作用
(1)制定國家賠償法是落實憲法的需要。
(2)制定國家賠償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制定國家賠償法可以有效地監督和督促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三)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本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
二、行政賠償的范圍、程序和義務機關
(一)行政賠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即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領域。
1、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所謂人身權,是指公民作為一個自然人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與公民的身體和名譽密不可分的權利。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人身權范圍比較狹窄,限于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以下重點介紹前兩個:
(1)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包括: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進行毆打、虐待等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包括:行政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財產權限于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特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權和物質幫助權。
(1)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處罰。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行政處罰包括: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強制措施。限制財產權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拍賣。違法的財產強制措施主要表現為: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財產;對象錯誤;不遵守法定期限。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行政賠償的程序
行政賠償的程序是解決行政賠償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包括行政先行處理程序和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兩個環節。從程序性質上看,行政先行處理程序屬于行政程序,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則屬于司法程序。從程序之間的關聯性來看,行政先行處理程序是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先行程序,換句話說,受害人必須通過行政先行處理程序要求行政賠償,只有在其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依據行政賠償訴訟程序提起訴訟。
行政先行處理程序,就是行政賠償請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由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問題做出處理決定。如果行政賠償請求人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其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行政先行處理程序包括:賠償申請的提出與受理、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行政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如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記入筆錄。
(四)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是指對行政賠償請求人有權行政賠償義務的機構。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以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或實施侵害的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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