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大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一)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1、受案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所作的調解或者根據法律、法規所作的仲裁,當事人對調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以及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的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都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2、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其他案件,包括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之分。
(3)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將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理,或者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給下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理。
真題回顧(多選)A縣、B縣、C縣均為甲市的市轄縣,屬D省。A縣某廠與B縣某公司在C縣簽訂了一份木材買賣合同,以A縣某廠為出賣人,貨款總價為120萬元。合同約定由A縣某廠將貨送至B縣某公司。現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協議的方式約定該合同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法律,他們可以約定下列哪些法院管轄?()
A.A縣某基層法院 B。B縣基層人民法院
C.C縣某基層法院 D。D省高級人民法院
ABC[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調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故選ABC。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1、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是:(1)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案件;(2)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案件;(4)許可證制度中侵權行為引起的行政案件;(5)不履行法定職責,侵害相對一方權益引起的行政案件;(6)未依法發給撫恤金引起的行政案件;(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引起的行政案件;(8)其他因人身權、財產權引起的行政案件。
2、管轄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這里,基層人民法院并不是管轄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而是管轄除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其中特殊地域管轄又分為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因違章建筑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撤除以及因不動產污染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共同管轄。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初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變更。管轄變更是指因法定的情形出現而需要改變管轄權的情況,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①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②指定管轄。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或者對管轄權發生爭議而協商不成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法院。
③管轄權的轉移。上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移送。
(三)刑事訴訟的管轄
1、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權限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理論上將刑事訴訟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2、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的保衛部門依法管轄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有五類:①依法賄賂犯罪;②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⑤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第⑤案件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其中普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這里“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對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現役軍人、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壞鐵路運輸和生產、嚴重破壞鐵路交通設施以及在列車上犯罪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爭議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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