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單位考試當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兩種關于行政法的題,一讓大家區別行政處罰與刑罰當中的附加刑,二是舉一個案例讓大家根據這個案例來判斷不同的情況適用的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強制執行。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我們來認真區分: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設定)。
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幅度的罰款)
2.行政強制分為兩類,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查扣凍,限自由)
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者之間的區別在于行政處罰是對于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一種行政制裁。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處罰作出之前,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單純的從時間上來看行政強制措施先發生,然后行政處罰作出,最后行政強制措施。三者體現的是行政執法的一個過程,我們可以依據過程的先后來進行劃分。
例:張三醉酒后在街上鬧事打路人,民警接到圍觀群眾舉報后趕來現場前往制止,發現張三已經醉到神志不清,于是將其帶到公安局約束至酒醒,第二天并對張三作出拘留五日并處罰款300元的決定。張三不以為然不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罰款以致超時被加處罰款150元。對此事說法正確的有:
A.將張三帶至公安局約束至酒醒屬于行政處罰
B.對張三進行300元罰款屬于附加刑
C.對張三加處罰款150元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D.張三對此處罰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去法院起訴
解析:D。將張三帶至公安局約束至酒醒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查扣凍,限自由,故A項錯誤。對張三進行300元罰款屬行政處罰,刑罰當中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沒有罰款,故B項錯誤。對張三加處罰款150元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故C項錯誤。對于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可以采取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的途徑尋求救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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