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一)報考公務員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1978年3月7日至1996年3月7日期間出生,其他年齡依此類推),部分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職位要求的年齡為準;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招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報考人員的畢業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和招考職位要求的其他證書必須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
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對有疑義的國民教育學歷(學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為準;對有疑義的黨校學歷(學位),以省委組織部協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結果為準。
報考人員的專業應嚴格按照畢業證書填寫。所學專業已列入《2014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附件3)、但未列入招考職位專業的,不符合報考條件;所學專業未列入《2014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的,省直職位由省直招錄機關認定,市州及以下職位由招錄機關提出意見,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
7.具備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1)選調生工作是指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從品學兼優的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員,到鄉鎮基層工作鍛煉,作戰略后備干部培養。選調生的選調對象、條件、計劃詳見《湖南省2014年選調生選拔計劃及相關工作要求》(附件1)。
(2)招考職位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以及自主創業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招考職位要求四項目人員的,報考人員必須為在湘(含在外省服務的湘籍人員)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服務期滿三年、考核合格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 計劃人員。已考錄為公務員的四項目人員,不能報考定向招錄四項目人員的職位。
(4)招考職位要求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或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主任的,報考人員必須分別為在任的優秀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或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主任,且連續任職3年以上。各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在農村或社區中兼任職務的不得報考。
(5)招考職位要求鄉鎮事業站(所)長、中心主任的,報考人員必須在編、在任且連續任職3年以上。
(6)招考職位有地域要求的,報考人員的戶口在公告發布之日(2014年3月6日)或高考時應在所要求的行政區域。
(二)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3.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試用期內被取消(含本人放棄)公務員錄用資格未滿2年的人員;
4.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尚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
5.現役軍人;
6.2012年1月1日以后錄用的公務員;
7.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讀的非2014屆畢業生(在讀的全日制非2014屆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依此類推);
8.錄用后與招錄機關約定了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公務員,以及基層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工作招錄的公務員和試點班學員;
9.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以上與基層工作經歷、四項目人員服務期限、任職、現役、辭職、辭退等有關的條件,均以2014年8月31日為截止時間,年限按足年足月計算。
>>>詳情請查看《2014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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